关于开展2016年度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2-22 浏览次数: 618
 
  • 公告附件如下:
  •                     关于开展2016年度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6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各主管税务机关于2017331日前受理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三)申报地点

  (1)在本市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本市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本市无任职、受雇单位,且年所得项目中无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本市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本市没有户籍的,向本市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在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通过微信、下载手机APP申报,也可采取邮寄、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网上申报链接地址:https://gr.tax.sh.gov.cn/portals/web/login

 财务科咨询电话:内线1006 联系人:王伟哲